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捡来手机微信转钱 不算盗窃算诈骗?

2018-11-21 09:54:54 来源:

案情回顾

兰某在某医院附近捡到李某的手机,手机里有李某的身份证照片、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与余额等信息。兰某打开手机后,发现李某没有退出微信号,且微信号是用该手机注册的。兰某顿生歹念,用短信提示的方式更改了李某的手机微信支付密码,并绑定了其中国农业银行卡。兰某多次使用李某微信,向自己的微信号发红包和转账,然后再提现,累计达6589元。目前,兰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公诉。

以案说法
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兰某是通过微信支付服务中的快捷支付功能,非法获得被害人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存款6589元。快捷支付可以实现微信钱包零钱的充值以及消费、转账等功能。微信用户要开通快捷支付功能,必须将自己的微信号和银行卡绑定,方能使用。

本案中,在兰某捡到李某手机的时候,李某还没有绑定其银行卡,而兰某通过查看李某的手机获得其身份证信息、银行卡卡号等,先利用上述信息将李某的微信与银行卡绑定,再以快捷支付方式将李某卡内的存款转移到自己的微信钱包,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。
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规定:“窃取、收买、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,并通过互联网、通讯终端等使用的”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。兰某的行为不仅欺骗了第三方支付机构,也欺骗了金融机构,不仅侵害了被害人李某的金钱所有权,也侵害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,依法应当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。

(作者单位: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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